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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考研會計碩士知識回顧:合同取得成本
合同取得成本
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,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。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,也就是企業發生的與合同直接相關,但又不是所簽訂合同的對象或內容(如建造商品或提供服務)本身所直接發生的費用,例如銷售傭金等,如果銷售傭金等預期可通過未來的相關服務收入予以補償,該銷售傭金(即增量成本)應在發生時確認為一項資產,即合同取得成本。
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已經確認為資產的,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,計入當期損益。為簡化實務操作,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,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。
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、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,例如,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、投標費、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,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,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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